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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常遇的五大坑你有中过吗

时间:2020-04-20  来源:北京创新实践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查阅:1367

试用期是指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是否合格进行考核,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是否符合自己要求也进行考核的期限,这是一种双方双向选择的表现。

而滥用试用期侵犯劳动者权益的想象随处可见

试用期常遇的五大坑你有中过吗?

1.试用期不签劳动合同:

很多企业在试用期内不给予劳动者签订合同,大多数都是要求通过试用期后才给予签订。

但在《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有明确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但大部分企业仍然只是签订了一个试用期合同而不签订劳动合同。

2.试用期限任意设定:

实际中,很多工作其实不许用过长的试用期,劳动者也能胜任工作,但很多企业不管性质、岗位性质等问题,随意设定使用期限,恶意用足法定试用期限上限,规定试用期为三五个月,甚至半年。

有些还可能因为换了一个岗位有得约定一次试用期,这不但加重了劳动关系的不平等性还增加了劳动者的经济负担和工作的不稳定性。

《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这是针对用人单位不分情况,一律将试用期约定为六个月,且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3.试用期说辞退就辞退:

在单位辛辛苦苦的工作,眼看要过试用期了,却被上头突如其来的辞退了,劳动者完全不知自己哪里出了问题。只用了“不适合”“不符条件”“不过关”等含糊的理由就打发你走。

但《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试用期中,除有证据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而且千万不要认为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就可以随便跟你解除合同了,只有符合下述的条件之一才可以。

4.试用期工资低福利差:

很多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不知道合不合适”“能不能胜任”“经验不足”等理由有意的压低劳动者的工资或者相关的福利也不给予享受。

但《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第的最低工资标准。

5.试用期不买社保:

普遍用人单位都以试用期没过为由就不给劳动者买社保,而对于处于实习的大学生,虽然试用期过了,但还可能要到领毕业证后给买社保。

只要确定并建立了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就应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如拒绝在试用期给劳动者买社保,完全可以去劳动局和社会保障部门投诉,因此而解除劳动合同的话,用人单位还得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试用期遇到不平等待遇该怎么办?

熟读并理解劳动合同法登相关法律知识是非常重要的,在自身权益受到侵犯时应当勇敢维权,向所在地劳动部门进行投诉。

所以切记在收到录取通知前,要先签订好劳动合同,检查好合同内容信息。在遇到权益受侵犯时,便于向相关部门投诉,维护自身赢得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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